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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付是指开发商未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移交给购房者。下雨是否构成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的“不可抗力”?
案件简介
程先生于2014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除非开发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否则开发商应承担因其他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逾期交付的责任。
2015年5月,程先生仍未收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经过再三催促,开发商才于2015年8月向他发出入住通知。程老师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夏季大雨影响施工、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了。开发商的理由是否合理?
以案例阐释法律
开发商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夏季阴雨天气是季节性特征,属于正常情况,并非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迟交房产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原则,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此外,只有政府行为和罢工、战争等非正常社会事件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的原因。“下雨”是一种常见的天气现象,并非不可预测或偶然,因此“下雨”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另外,在当前的房产交易中,开发商常常以以下两个原因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一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无法解决,二是市政配套设施审批和安装拖延。事实上,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为这些内容是开发商在开发之初就应考虑的事项,是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即使开发商试图将上述风险转嫁给购房者,该条款也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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